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

发布者:电气学院发布时间:2019-03-13浏览次数:205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院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会议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开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必要时可增加。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

(三)党委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四)党委会议每次召开的时间、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由学院办公室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

(五)党委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会议记录要注明缺席原因。

(六)党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相关系、所负责人列席参加。

(七)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起草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年末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

(八)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及阶段性工作要点。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问题请示 、重要情况汇报。

(四)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保证重大决策的实施措施。

(五)审批基层党支部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和党员发展工作。

(六)研究制定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干部培养、教育、考核、监督、管理等重要举措。

(七)研究落实学院纪检、工会、团委、职工代表大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需要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三、会议进行

(一)党委会议应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临时提出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书记批准外,一律不予讨论。

(二)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精神,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三)对于一般性议题的决议,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对于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流意见后在进行表决。

(四)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等投票方式。

四、会议纪律

(一)准时参会。

(二)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不得处理其他公务,不接待来访、不接电话。

(三)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正式对外公布前,与会人员严守机密,不得向其他人员透漏。

五、会议落实

(一)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二)党委会作出的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由分管委员同志负责,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三)党委会议要做好记录、归档、保存等工作。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