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实验室考核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考核工作是搞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促进实验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有效措施,为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
第三条 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实验室管理状况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包括中心管理、实验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队伍、环境与安全及管理规章制度等六部分,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实验室考核组,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资产处、实验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由实验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学院实验室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程序:
1、学院自评。各学院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属实验室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评报告上报实验管理中心。每项指标打分的依据材料由实验室保存,作为学校考核的依据。
2、学校考评。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资产处及校内专家对各学院的考评报告进行审阅,通过实地考察、查看材料,对学院实验室根据考核内容情况打分,为该学院本次检查的得分数。
第七条 考核结果落实:
1、学校将把实验室考核结果作为实验室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对管理规范、管理水平高的实验室予以重点支持;对管理不善、管理水平上不去的实验室减少投入,限期整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学校将每次检查的成绩向全校通报,对检查成绩优秀的学院和实验室由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善,成绩差的实验教学中心的责任人要给予批评和教育。
3、各学院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实验技术人员发放津贴和评优、评职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齐鲁工业大学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