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0浏览次数: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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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发挥最佳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校级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及专业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及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内实验室建设经费或中央及省财政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

第四条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验收考核等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项目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建设目标:

1.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平台;

2.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

3.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建设原则:

1.规划优先原则。根据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各学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至少三年)。项目要符合建设规划,要与本学院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目标相一致。

2.开放共享原则。整合分散的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平台,实现资源开放共享,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益。凡校内已有相当功能的实验室或实验设备条件的,不得重复建设。

3.完善配套原则。应充分考虑设备的配套设施及改造经费,落实新购仪器设备的实验用房,实验场地未落实不得申报。

4.责任主体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效果、效益全面负责,学校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问责制。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评审

第七条项目申报:

各学院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目标和效益、拟购仪器设备等建设内容进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项目评审:

1校评。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专家对各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材料、质询、现场考察、评议表决等环节,确定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2.审批。经校评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获准建设的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条项目建设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实验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执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不能随意变更仪器设备计划,确需变更的,需由项目所在学院进行充分论证,并经实验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中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入库等。在项目建设期间,资产管理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把握好有关的时间节点,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对所购仪器设备是否与批准的建设计划相符进行审核把关。设备购置发票经实验管理中心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计财处负责中央及省财政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申报及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专项资金审计办法的规定,对已完成的建设项目及有中期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检查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项 目完成后,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的绩效进行校内验收,验收标准参照相关绩效考评办法执行。项目单 位负责建设项目的汇报及相关支撑材料准备。验收组通过听取项目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评议表决等环节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校内验收结束后,根据校内验收结果,项目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修改和完善各种验收材料以备上级主管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对于绩效考评获得优秀的建设项目,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在以后有关经费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绩效考评合格的建设项目,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其负责人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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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