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电气学院发布时间:2014-09-15浏览次数:289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学校仓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化学危险品范围

    化学危险品系指易爆、易燃、剧毒、腐蚀、放射、易制毒和强氧化试剂及压缩、液化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分类:
1
.易爆物品:如硝化甘油、苦味酸等
2
.氧化剂:如过氯化钠、硝酸按、过氯酸等
3
.压缩及液化气体:如氧、氢、氯等
4
.自燃物品:如黄磷、硝化纤维胶片等
5
.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碳化钙等
6
.易燃液体:如醚、汽油等
7
.易燃固体:如红磷、铁粉、硫磺等
8
.毒害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
9
.腐蚀物品:如强酸、溴、氢氯化钠、甲醛等
10
.放射性物品:如铀、钍、金属化合物及其制品等
11
.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等

    三、化学危险品采购

    危险品要严格按需要提出,按计划购置。化学品危险品的采购应按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手续领取采购证,向经营化学危险品公司购买。

    四、化学危险品的提运

    1.装运化学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过程中须谨慎小心,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冒,轻装轻卸,防止碰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

    2.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符合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要求,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3.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

    4.禁止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1.学校保卫处、教务处是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 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在危险品的管理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5)盛放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的钢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6)对存放地点和化学危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3.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4.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做到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并且做好使用登记和消耗记录,须严格按管理规定,做到双人双锁妥善保管。

    六、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1.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特别是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师生在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时,应记录使用数量,实验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

    3.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等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应经过净化处理,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时才可排放。

    4.对使用多余后或失效的化学物品,不得随意处理,必须严密封装及时退回化学危险品仓库,经学院(部、中心)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